判解函釋公告

發文機關:
內政部
發文字號:
(87)台內消字第8774501號
發文日期:
87/07/15
要  旨:
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「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(勘) 執法疑義研討會」會議
紀錄
主    旨:檢送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「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(勘) 執法疑義研討會」
          會議紀錄乙份,請  查照辦理。
附    件:
          內政部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(勘) 執法疑義研討會會
          議紀錄
          提案一:建築物地下層或地下建築物可否免設排煙設備疑義?
            決議:一  建築物地下層或地下建築物對排煙設備之設置,得比照設置
                      標準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三款檢討,即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
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尺內,以防火牆、防火樓板及甲乙種防火門窗區劃間隔,
                      且天花板及室內牆面,以不燃材料或耐燃材料裝修者,得免
                      設排煙設備之規定,係以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
                      」乙、丙、丁場所為限。
                  二  本部八十五年九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(勘) 執法疑義研討
                      會議記錄提案三十決議「建築物地下層或地下建築物對排煙
                      設備之設置,得比照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三款檢討,
                      即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內,以防火牆、防火樓板及甲
                      乙種防火門窗區劃間隔,且天花板及室內牆面,以不燃材料
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耐然材料裝修者,得免設排煙設備。」,應即停止適用。
          提案二:研議教育部「國民中小學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建議修正表」?
            決議:國民中小學學校教室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,因有上揭標準第二
                  條之適用,有關室內消防栓設備及緊急廣播設備得依下列辦理:
                  一  室內消防栓設備:五層以下建築物,天花板及室內牆面,以
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燃材料或耐然材料裝修者,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四
                      百平方公尺以上者,應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。
                  二  緊急廣播設備:對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以前已建造執照
                      掛號之建築物,緊急廣播設備,得沿用原有廣播設備;至八
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後建造執照掛號之建築物,應依八十五
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三月份修正發布之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」辦
                      理。
          提案三:一棟十四樓建築物 (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下) 室內消防栓設備與連
                  結送水管共用立管時,其十一樓以上之雙口式出水口得否設於室
                  內消防栓箱內?
            決議:室內消防栓設備與連結送水管共用立管時,其十一樓以上之雙口
                  式出水口,在室內消防栓箱容量足夠時,得與室內消防栓併設於
                  室內消防栓箱內,且應依規定標明『消防栓』,及『出水口』,
                  等字樣;該室內消防栓箱應具有足夠裝設之深度,箱面表面積應
                  在○點八平方公尺以上。
          提案四:設有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,在該有效範圍內,得否免設室內消防
                  栓設備?
            決議:依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,依
                  本標準設有泡沫滅火設備者,在該有效範圍內,得免設室內消防
                  栓設備,另依同標準第十八條規定,室內停車空間外牆開口面積
                   (常時開放部分) 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,泡沫滅火設備得採移動
                  式設置,故符合本標準規定之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,在該有效範
                  圍內,得免設室內消防栓設備。

資料來源:
內政部公報 第 4 卷 2 期 41-44 頁
編  註:
1.本筆資料,依據內政部民國 93 年 4  月 16 日內授消字第 093009078
  6 號函,有關提案(一)自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停止適用。